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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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性被害精神赔偿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添加时间:2019年7月4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民事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未成年女性被害精神赔偿

  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条中的;经济损失;是否包括因精神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学界和民众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此处的;经济损失;可以包括因精神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精神损害不可避免的的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也有人认为,此处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精神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因精神损害的引起的损失很难有一个明确的计算标准。面对学界和民众的争议,我们的立法机关对此没有做出回应。


  第77条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人依据此条就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精神损害造成的损失。目前,这种认识占了主流。所以,当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女性在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无情的给予回绝看似于法有据。


  现行的、是否真有剥夺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引起精神损害后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之意对此,我们不能机械的从相关法条字面上的意思去理解,而得出与法律原本之意相悖的结论。


  第36条不但没有禁止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反而是明确的提出了对犯罪行为的;双重惩罚原则;。确立该原则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给予被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以充分的维护。第77条的规定是一个授权性规定,而不是一个禁止性规定。它没有禁止性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它更没有禁止性规定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不得再另行提起精神损害的诉请。


  当法律在对某一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们应该本着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内涵及其所追求的价值去理解法律的条文。认真探求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充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应有之责。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的出台,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按照其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它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对这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和其它诉讼请求一并提出,如果没有其他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赔偿精神损害,否则就会丧失请求权。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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