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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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添加时间:2019年7月2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民事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何为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债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其他的法定因素。




  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

  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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