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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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添加时间:2019年6月15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民事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


  一、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以上就是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进行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金最低赔偿不会低于1000元,在特殊情况,如造成死亡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实际数额标准不同地区有一定区别。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该如何确定,在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如果其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足以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则就从其财产中确定。 关于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该如何确定,在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如果其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足以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则就从其财产中确定。


关于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确定的问题。


  上面谈到,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虐待是家庭暴力的持续性、经常性的表现形式。因此,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否则就不能体现出两者的本质之区别。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殴打无过错方致重伤,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等,这种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并不一定比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理由很简单,因为一次的伤害就已远远超出其长期性伤害程度。因此,确定虐待损害赔偿额时不能机械确定和适用。 


当我们明确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之原则后,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之标准,就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因为,遗弃家庭成员与虐待家庭成员其性质基本上是一样的,立法上把这两者行为并列在一起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虽然如此,但两者仍是有区别的,由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额也不尽一样。我们知道,遗弃是以一种消极的、逃避的无作为的方式来拒绝承担抚养、赡养义务,时间较长,情节严重的行为。这说明,经济能力及经济来源均在负有抚养、赡养义务一方。因此,在确定其物质损害赔偿额时,如仅从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来考虑,显然是不够的,也有违于客观实际情况,必须从其夫妻共有财产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经济收入的范畴,但由于过错方大多数情形是在外面工作不尽抚养赡养义务,因此,把这方面单独例举,以制约其行为很有必要,可确定无过错方所取得赔偿额占夫妻共有财产的大头,并根据过错方的经济收入及经济能力来确定其赔偿额如占其经济收入的一定比例等。


在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如果其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足以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则就从其财产中确定;如果其财产不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来确定其赔偿额。由于无过错方在这方面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数是因为经济困难、生活无着,今后难于有依靠的背景下提起的,因此,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应根据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与条件给予充分的保护与照顾。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过错责任与损害赔偿之间是一种法定性的因果关系,上述赔偿额的确定方法是充分考虑到每一种过错责任的特殊性、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而综合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这同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之因素确定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由于它更加细化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而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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