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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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0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案情简介:牟某自1998年开始,一直在潍坊东鑫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15日,在吊装设备过程中发生事故牟某被摔伤,于当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9医院治疗,共住院113天,东鑫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了部分的医疗费用,2003年12月15日治疗终结,经寒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东鑫化工有限公司因拖欠牟某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及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2004年1月7日牟某委托其母到寒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中心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排中心律师李长兴、陈英华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收案后,承办律师发现:一是受援人亲属的心态偏激,对有关待遇数额的期望值远远高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杨言要去市里、省里上访。为不使本案衍生出其他社会问题,承办律师对当事人亲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礼,耐心地做说服教育工作,并详细地分析案情,阐明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使他们能够以比较理智的心态对待面临的问题。二是受援人家庭经济状况十分艰难,牟某伤后瘫痪在床,其父双耳失聪,其母体弱多病,其妻怀有八个月身孕。一家人原本就生活拮据,遭此变故,更是雪上加霜。受援人希望尽可能早、尽可能多地拿到赔偿费。为此承办律师于2004年1月8日向寒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其后多次与仲裁庭接洽,以期待该案能尽快开庭审理。
开庭前正值数九寒天,承办律师不顾天寒地冻紧锣密鼓的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去有关部门调查,讯问证人,多方调查取证,迅速掌握了案件事实和受援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残疾用具的价格及使用期等各方面的证据,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找准了依据,为开庭审理做好了充分准备。
承办结果:2004年3月5日,寒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牟某的工资标准。厂方向仲裁庭提交了2003年工资表复印件,证明牟某工资为每天28元。并要求按此工资系数支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承办律师对此证据质证后提出,该工资表没有牟某的签名,并且该工资表也不能证明牟某爱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辩论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该工资表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二是被诉人坚持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因被诉人属民营企业,为切实保障申诉人牟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要求一次性支付,经据理力争,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被诉方终于同意一次性赔付,并在此基础上开始调解。
调解过程中,申诉人和被诉人为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承办律师本着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先后3次向仲裁庭请求与牟某的亲属庭外协商,向其说明调解的原则和有关情况;同时与被诉方进行积极交涉,以促使被诉方做出让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诉方同意一次性付给申诉方拖欠工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待遇及费用24万元;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2004年3月中旬牟某一次领取了上述款项。至此,本案取得圆满结果。
本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扶贫助弱、维护公正的宗旨,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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