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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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定义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1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精神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即人脑产物,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中通过人脑产生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从理论上讲,权利主体的权利受到非财产损害可得物质赔偿、叫做“精神权利物化”,它包含了人格物权化、人身权物化和其他非财产权利的物化。这里涉及到精神能否变物质的“精神价值观”问题。现代哲学揭示:物质可以变精神、精神也可以变物质。物质和精神之间存在着一种质的飞跃现象和内在交换关系。法律上的精神权利中“精神”的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
  长期以来,反对“精神损害赔偿说”的依据是:人格不能当作商品,精神损害赔偿违法道德、无法补偿、无法计量等等,现在已被理论研究成果否定了。既然精神和物质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内在规律,那么,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也可以相互转化。以金钱赔偿精神损害,体现了金钱除了交换或者填补的功能外,在人们极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品社会里,金钱对人类生活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对精神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给予金钱救济具有了正当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虽然批判资本主义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他们把人格、良心、道德等一切都变成了有价格的商品、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但是,马克思主义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人身和人格可纳入商品化轨道,人的尊严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人身无价似有价。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大腕明星、大腕球星被炒作、标榜和推崇的价值何止成千上万元!他们走穴、拍广告的价值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这表明,人格和精神形象可创造价值。主张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的精神价值观的辩证唯物主义,在此可见一斑。尽管如此、仍须坚持一个基本的判断理念:即任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价值是平等的,并不是名人比一般人的更值钱。
  虽然精神损害与金钱赔偿之间不存在商品货币领域中的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但是,从当代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出发,根据人的需要,人身权和人格权找到了劳动力商品价值作为其物化依据,这种物化或称商品化,只是法律技术领域中的一种现象。精神利益是不能直接实现物化的,但是一旦被抽象为法律权利时,它可以借助法律技术的作用实现物化。这种物化,不是权利主体的物化,只是权利客体的物化,也就是说,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是不直接物化的,而“人”所享有的各种精神利益是可以物化的,最终使法律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变成了可相对于适用似制对等有偿原则的数量关系。这种似制适用方法,虽然在事实上无法实现等价,但是,由于对精神损害给予了某种替代物赔偿,使受害人在心理上或情感上得到某种满足。精神权利的物化,也是在法律技术上适用似制恢复手段的一种必要结果。在现代损害赔偿法中,各种精神利益完全是由人的精神需要所构成的,精神权利的商品化,也就是作为人的需要保护的具体精神利益,在法律技术的作用下,通过金钱作为中介物的转换完成了向商品的转化,成为可以计量的并实现对价的种物质利益。
  由此看来,当人身权,人格权和其它精神利益被抽象为民法权利时,作为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们与金钱观念上的拟制对价是可行为的。从法律科学是一种可以实际运用技术来看,精神权利物化的科学依据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当精神权利被抽象为法律权利时,体现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当人的精神利益处于稳定安全状态时,往往能转化为物质利益。否则,可能丧失这些物质利益。这就是精神利益的物质转化性,也就是说,精神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为权利主体带来物质或经济上的好处。其二,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法律上都表现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财产或货币,但二者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补偿物质损害的财产或货币是受害人本身物质利益所拥有的直接或间接形式的经济价值,财产损害只要求侵害人的赔偿就可以恢复,虽然,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是消极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或尽量恢复原状,所以它的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职极的,目的在于邦助受害人建立一个比较充裕的物质基础,邦助受害人战胜精神损害,尽快恢复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各种平衡、从而创造出新的精神生活。因此这种赔偿永远指向未来。受害人将这种物质补偿作为一种手段,在自己努力配合下,在一定时间里,经历了一个物质参与过程,受害人进行一定的心健康和人格恢复的活动,才能使自己所受的精神损害尽量得以复原。也就是说,在未来受害人的配合行为中,其时间的花费和物质的参与过程,都使受害人支付了一定的金钱,也就是精神损害恢复为正常状态的物质性。尽管不同权利人的个人的个人素质和条件不同,为恢复正常的精神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不同,但就法律制定和适用而言,必须找到一个公平的评价标准,比如我国的《精神赔偿解释》,作为法律上和实务上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和评价标准,为尽量客观地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打开了一个合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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