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1898000365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名誉权侵害维权基本常识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1、名誉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包含三层含义: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侵害。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排除他人侵害表现在:其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当的降低和贬损。其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如名誉权受到侵害,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行为
  侮辱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暴力侮辱,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人格尊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做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其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即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做出下流动作。其三,文字侮辱,即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讽刺,以贬损他人人格。
  (2)诽谤行为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具体分为两种形式:其一,口头诽谤。其二,文字诽谤。
  4、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1)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5、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
  排除指某些行为虽有损害名誉的表象,但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儿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1)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
  (2)受害人同意;
  (3)正当行使权利。
  6、须注意的问题:
  (1)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2)如果侵犯从事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的名誉,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4)散布的内容真实,但是属他人隐私的话,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5)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7、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推荐阅读:隐私权       名誉权

联系电话:18980003656

全国服务热线

1898000365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