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9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学科(组)可以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学科(组)的划分可参考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后)。
附件:卫医发(1994)第27号(略)
卫生部法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