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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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见了,也能索要违约赔偿吗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我今年办理了一个中国电信的上网业务,包月90元一个月 办理了一年.但是,我在今年的12月份发现他们电信公司居然私自将我办理的包月业务改成了按照小时算 从8月份就是这样按照小时算的了.我该怎样要求赔偿我的损失?
  问题补充:
  但是当时的签的合同我都找不到了
  律师回答:
  已经已经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且赔偿你的损失,如果对方不的话那么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且可以和对方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找不到只要你有证据能够证明也是一样的,也可以和对方的同样的合同来处理的。
  相关法律常识: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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