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1898000365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楼下住户遭遇"半夜惊魂" 受伤后获赔两千余元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半夜楼上发出的噪声让余先生再也不能容忍,他冲上楼梯摁下门铃……楼上陈某受到半夜“骚扰”也不能自巳。双方言语冲撞继而互拔拳头。最终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互殴而受伤的余先生为索赔损失于近期将陈某诉至法庭。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某担责70%,赔偿余先生医疗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损失计2000余元的一审判决。
 
    余先生住302室,陈某住402室。一个时期以来,余先生在半夜睡觉后,总是感到楼上陈某家中发出各种噪声,让其不能安睡。虽每每强以忍受,但心中积怨却是愈来愈烈。去年4月27日凌晨,余先生正在睡梦中时,又被楼上发出的噪声所惊醒。“半夜惊魂”的现实,让余先生再也无法忍耐,他披上衣服冲上楼梯,摁响了陈某家的门铃。但在双方的交涉过程中,双方互相指责,继而又发生了争执并发展为肢体冲突。在双方的“盛怒”之下,双方拳打脚踢,致余先生软组织受伤。为此事,余先生和陈某还被公安机关别分别作出罚款200元及5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发生后,余大伯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眼、臂部多发性软组织挫伤。余大伯认为,虽然事件已过去半年,身上伤痛有所好转,但仍未完全恢复。由于家中还有高龄母亲要照顾,因自己受伤不能做家务,所以还花费600元请了钟点工。为此,余大伯多次要求陈某赔偿,但始终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获赔各类损失5000多元。
 
    陈某认可余大伯在争执过程中软组织挫伤,但认为余大伯也有过错,故只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对于医药费以外的损失,不同意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双方因相邻纠纷产生争执进而发展致肢体冲突,余大伯之伤是双方肢体冲突时产生,故陈某应负赔偿之责。但因余大伯在整个纠纷过程中也有殴打对方的行为,故确认其对纠纷的产生亦存有过错,从而可依法可减轻陈某的民事责任。根据案情,确定陈某应负70%的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有病历相印证的予以确认。对于交通费,酌定为100元。对于营养费,余大伯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其因本起事故受伤后给予适当的营养是合理的,为避免讼累,酌定为500元。然而,对于余大伯主张的护理费,因主张的是护理其母亲的费用,非余大伯因本起事故所受的直接损失,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联系电话:18980003656

全国服务热线

1898000365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