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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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发的入住许可证明严重违反有关消防法规,是否应对火灾损失负责?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7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我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这是法律对建设单位的要求,问题是,如果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例如,一个汽车旅馆的防火条件严重不符合有关消防法规,但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视而不见,仍然给旅馆发放了入住许可证,结果旅馆发生了火灾造成多人伤亡。受害人向旅馆经营者、旅馆承建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索赔,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向政府部门索赔的理由是:由于政府部门的疏忽,没有要求旅馆的所有者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而且没有在旅馆建设期间履行职责,正确检查其消防安全条件,因此政府部门对火灾损失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政府部门的职责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对某一具体受害人没有义务,因此法院撤消了被害人对政府部门的诉讼。
但旅馆所有者和经营者提起了对政府部门的诉讼,认为如果法院判决被告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则政府部门由于其疏于监督管理,应当对全部或者部分火灾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第三人)。
判决认为,政府部门颁发和拒绝建筑许可或者入住许可这类行为不属于“计划水平的决定”。因此,没有豁免权,应当对有关的侵权承担责任。考虑到旅馆的消防条件,政府部门有义务拒绝给旅馆颁发入住许可证,政府颁发入住许可证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对旅馆火灾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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