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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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添加时间:2017年9月30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1979年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我国刚结束十年动乱,由于手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影响,那时精神损害赔偿还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所以两部法律都没有承认精神损害赔偿。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终于突破了前苏联法的影响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这的确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还是相当狭窄的,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为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单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拓宽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逐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该《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人格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至此,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初步具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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