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福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3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7年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42元;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13元;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053.47元/年;
五、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2283元;
六、丧葬费为11141.5元;
七、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八、以上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2736元/年;
采矿业20639元/年;
制造业18103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36546元/年;
建筑业21170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0402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4379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22193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16000元/年
金融业52568元/年;
房地产业24799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896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5483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912元/年
教育26501元/年
卫生、体育娱乐业27926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9958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