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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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赔偿种类的对比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1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核心内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那么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和医疗事故、工伤事件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有何不同呢?下面就请您看看编辑为您整理的知识吧。
  (一)、一般人身损害与医疗损害赔偿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然而,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标准不同。根据《条例》,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院仍应予以赔偿。换言之,关于赔偿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据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此外,《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之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目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点击全文阅读]
  (二)、 一般人身损害与工伤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工伤事故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参照工伤保险标准进行处理,有的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适用工伤保险立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和工伤保险立法的滞后使工伤保险与工伤民事赔偿的数额差距逐渐增大。民事侵权行为法主要是人身伤害非财产损害立法的发展,尤其是2001 年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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