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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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喷泉消失,开发商赔4万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3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韩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开发商的广告中,小区中心是一大片绿化区,其中一个造型非常漂亮的音乐喷泉吸引了韩先生的目光,据了接,靠近该音乐喷泉的房屋,要比其他位置的房屋贵3万元左右。韩先生毫不犹豫的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靠近音乐喷泉位置最好的一套商品房,并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喷泉建好后效果会优于模型和效果图。
  2007年11月,开发商致电韩先生,通知他可以收房了,等韩先生到小区一看,眼前的“中央绿化区”让他大跌眼镜,几棵稀稀拉拉的小树,几个普通的花圃,除此之外什么也没有了,自己朝思暮想的喷泉更是连影子也没有了。韩先生十分生气,声称不见喷泉,就是没有建造好,于是拒绝收房。其间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均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直到2008年6月,韩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但随即委托律师,希望追究开发商没有建造喷泉导致的迟延交房责任。
  律师分析:
  团队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例行对韩先生购买的该小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韩先生提供的开发商给他的售房广告和效果图,小区中间应该是有一个面积较大的绿化区域,如果律师调查出,该小区在规划设计建造时,也存在这部分绿化带,那么开发商有可能存在变更规划的行为。但在实地考察和调查取证后,发现,此小区原本规划设计时,留存的绿化地面积就非常小,但是确实规划有喷泉。也就是说,开发商不但存在变更规划的问题,而且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根据韩先生的实际情况,团队律师像韩先生两套方案:
  1,追究开发商变更规划,不建造喷泉的违约责任
  2,追究开发商虚假广告的欺诈责任
  但不管选择哪一套方案,律师都建议不要追究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因为单就交房而言,韩先生迟迟不肯入住,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损失的扩大,根据团队律师的经验,这种情况下,往往在诉讼中得不到支持。在对两套方案各自分析利弊后,最终韩先生选择实施第一套方案。
  庭审纪实:
  开庭后,开发商一方认为,不管是模型,还是售楼广告,都已经注明“图片仅供参考,以有关政府批文为准”和“以实际为准”等字样,这都已经说明这些图片和广告都不是最终效果,开发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
  团队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5条,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本案中开发商对于韩先生的承诺已经对韩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和房屋价款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作用,且,双方已经签署补充协议,将“喷泉”建成效果写入合同,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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