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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窟积水溺毙村妇石料厂村委会被告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0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记者卢古质通讯员张潮)在海沧镇海沧村龙庙社与后垵社之间曾有一个俗称“后垵石龟”的天然花岗岩,露出地面五六米高。从1977年开始,经过多年开采挖掘,该天然花岗岩形成了一个石窟,石窟常年积水形成一个池塘,深达十多米。今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村妇颜某某到该池塘洗涤时不慎失足落水身亡,由此引发一场官司。海沧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死者的亲属向法院诉称,厦门市海沧石料厂对该花岗岩进行开采、经营、收益13年之久,开采后没有填平而是直接废弃,使石窟常年积水形成池塘。石料厂置周边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池塘四周亦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围栏等,其对颜某某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沧石料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中70%的数额,合计24万余元。
  海沧石料厂则认为,在此事故中,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颜某某在海沧村生活了20多年,对此地形是了解的,该池塘的危险性显而易见,设与不设围栏是一样的。她是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该厂要求追加承包方海沧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海沧村委会承包期届满至今未将石窟移交,石窟使用权在其名下,地址在其辖区之内。
  海沧村委会则认为,合同期届满双方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存在移交问题,该石窟所有权属石料厂所有,应由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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