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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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亟待出台

添加时间:2016年6月23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2011年,中国汽车消费纠纷同比增长超过了30%,但国家从2004年开始就酝酿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历经9稿至今未能顺利出台。
  查阅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了解到,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该规定明确了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以及给予补偿的问题的情形,还规定了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是质检等部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应。
  2012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对意见稿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显示,修改稿不但将整车“三包”期限从两年4万公里延长到了两年5万公里,同时将退货期限从30天延长到了60天。除了引入第三方鉴定,意见还规定,如出现争议问题还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专家库进行处理。
  种种迹象表明,众所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但规定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观点。
  汽车销售行业的人士认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在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很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遗症”。同时,目前汽车制造商话语权、利益分配权远远大于经销商,将“三包”的第一责任放在销售商身上的,实质是将厂家责任“转嫁”给了经销商,显失公平。
  此外,有专家也认为,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要走国税、地税、保险等多道程序,一旦启动退车或换车程序,如何将已缴纳的各种税费退还和重新登记也是难题。
  在美国,1982年出台的柠檬法案可以说是在世界范围内与我国拟制定的汽车“三包”规定最具可比性的法案。该法案将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汽车称为“柠檬车”,问题汽车如同一个青柠檬,酸楚不堪、难以下咽。如果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有缺陷的车辆屡次无法修好,就是一个“柠檬”,消费者就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
  虽然美国的柠檬法案出台后,同期市场回收更换汽车数量大幅上升,汽车制造企业蒙受损失,但汽车企业也随即将重点放到了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和品牌塑造上,倒逼了汽车产业的迅速提升发展。
  韩国则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等汽车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日本则在其《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对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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