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0003656
摘要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检察发院审查起诉,经律师辩护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人谢某某在一小区大门保安亭岗处,因车辆出入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便驾驶其车辆冲撞道闸杆并下车掰断两根道闸杆,砸坏路过人员甘某某的电动车的车身外壳和车轮等部件。经鉴定被毁坏的电动车配件及道闸杆案发时总计价值人民币2223元。
被告人委托梁燕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一 被害人负主要过错责任,负有管理责任的保安用无理挑泼的语调语词激怒被告人。
二 被告人与保安发生冲突被女朋友抱住不放,被告人只是想把女朋友的手推开时被路人甘某某在没搞清楚真实状况的情况下就不停乱喊“有人打老婆了”,被告人控制不住厌恶恼怒的情绪下才砸坏了甘某某的电动车。
三 被告人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才破坏了特定的少量财物,没有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没有干扰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没有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威胁。
四 被损害物品已使用多年,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损害物品的价值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没有根据被害人损害物品的成新率进行折旧,用被损害物品的全新价值来确定被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合适的。
五 被告人委托家人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在本案中,被告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特定的财物,并没有随意性的针对哪个人,也没有破坏当时停放在小区门口的其他财物。如果不是保安怠于履行管理责任,也不会发生后面的损坏财物行为。
梁燕律师为被告人吴某某作无罪辩护
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被告人谢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