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0003656
摘要
被告人韦某某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量刑意见是1年6个月至2年,经律师辩护后,法院判有期徒刑8个月。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韦某某在一烧烤店门前踢坏烧烤店的招牌、烧烤炉具等物品,两被害人(烧烤店的店主)在与被告人论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持小刀将两被害人刺伤,经鉴定,两被害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委托梁燕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合理排除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 本案存在被害人砍伤被告人的侵害事实,被告人的头顶、手部、肩部都被刀砍伤
二 案件现有证据不能涵盖案件的全部事实,不足以排除是两被害人围攻了被告人,且被害人肖某某先用刀砍了被告人,被告人为自保才拿小刀捅了人。
1、到底是谁先动手,本案当事人各执一词,
2、被告人的所有讯问笔录全部都是坚持是被被害人肖某某拿西瓜刀砍伤的情况下才拿小刀捅人自卫。
3、被害人陈述的拿刀砍伤被告人的情节与视频内容不一致。从视频资料可以看出,被害人肖某某一开始就是拿着刀具走过去的,而被害人的陈述自己是被被告人捅伤后往烧烤店方向跑,看到烧烤店后面架子上的西瓜刀,就随手拿起那把西瓜刀,才往被告人头上砍了一刀,接着继续往烧烤店方向跑。
4、视频上可以看出,被害人索某某被捅伤前正在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受伤的时间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都在树后那几十秒里发生的,被害人跑出来时,被告人也跟着出来,当时他的头部已满头是血了,视频上是看得出两被害人被捅伤后就马上跑了,且被告人从树后出来后,就没被用刀砍过头部了,这就表明了被告人在捅伤两被害人前被告人已经受伤了。
5、本案证人的证言没有完全的证明力。
A、被告人与被害人如何打架的,公诉方只提供了一个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唐某某作为本案的关健证人没出庭作证,
B、证人唐某某所述谁先伤人的情节与被告人的供述完全相反,
C、而证人唐某某所述的被害人肖某某何时用刀砍伤被告的时间与被害人所述的也不一样。
梁燕律师以本案无法排除实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被告人韦某某作无罪辩护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