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0003656
摘要
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抢夺枪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李某某被指控涉嫌防害公务罪,抢夺枪支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意见是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经律师辩护后,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店醉酒后无故打了一行人的头部,行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打了民警面部、腿部,推倒协警,李某某抗法过程中,伸手拿了民警的枪支,后民警将枪支夺回,现场民警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被告人委托梁燕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一 被告人李某某只是想拒捕,没有占有和使用枪支的想法,也没有使用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的想法。
二 被告人李某某拿到装有枪支的枪套后并未打开,而是马上松手,抢夺只是防害公务的一个随带动作,其行为的目的并不是占有和使用枪支。
三 本案不具备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具备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梁燕律师为其作只构成防害公务罪,不构成抢夺枪支罪的辩护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