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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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3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一、二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写在标题的右下方。如:;[xx年]×行终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有第三人的,除提出上诉的也写;上诉人;外,仍写;第三人;。


  原审上诉人都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不必再写被上诉人。


  当事人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上诉,如果诉讼标的是可分上诉,那么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此可不列出;如果诉讼标的是不可分上诉,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案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一审行政判决的写法相同。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上诉人×××因××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三、二审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知识: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整理的关于;二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审案情简单的,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对一审判决不服,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可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国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对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凡自诉人自愿撤回的自诉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两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此种反诉指刑事反诉,即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牵连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反诉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②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与本案有牵连的;


  ③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原则应将反诉与自诉合并审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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