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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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壁垒 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的价格磋商?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8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税壁垒

摘要:通过征收各种高额进口税,形成对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阻碍,这可以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起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它还是在贸易谈判




  摘要:通过征收各种高额进口税,形成对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阻碍,这可以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起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它还是在贸易谈判中迫使对方妥协让步的重要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极力反对,并通过谈判将其大幅削减。


  关税壁垒指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做法。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从价关税。


  关税高峰


  关税高峰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经过GATT八个回合的谈判,WTO各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员仍在不少领域维持着关税高峰。


  关税升级


  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并采取关税升级的做法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关税升级是设定关税的一种方式,即随着进口产品加工深度的提高而增加其关税税率。关税升级通常对某一特定产业使用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深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关税升级能够较为有效地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


  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指对一定数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则适用较高的税率。


  从量关税


  从量关税是指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的关税金额作为税率的关税。从量关税对单位数量的同类产品征收同值的关税,因此对单位价格较低的低档产品的影响较大,能较为有效地削弱这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阻碍其进口,进而对国内同类产品起到保护作用。


  从价关税


  从价关税是指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的关税。由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和奢侈品价格昂贵、税率较高,因此,从价关税可能对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或奢侈品的进口构成障碍。


  关税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壁垒的原因


  从目前来看,关税仍然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壁垒:因为:








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的价格磋商?

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许多企业都遇到过海关的价格磋商程序,但由于缺少对海关审价法律程序的了解,大多数企业在遇到海关价格磋商时不知道如何应对,往往使自己在价格磋商中处于不利的低位。那么,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的价格磋商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许多企业都遇到过海关的价格磋商程序,但由于缺少对海关审价法律程序的了解,大多数企业在遇到海关价格磋商时不知道如何应对,往往使自己在价格磋商中处于不利的低位。因此,了解必要的海关审价的法律知识,有利于企业正确应对海关的审价,避免承受不应有的税赋。


  一、企业要了解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程序


  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程序包括: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1、价格质疑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报以后,海关对企业申报的报关单以及提供的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如果认为企业申报价格真实、准确,会接受企业申报的价格,以成交价格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但是,如果对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此时,应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审价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首先应该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并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果经过价格质疑程序,海关经过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证据后,接受了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则没有必要启动价格磋商。


  2、价格磋商程序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海关在制法《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海关才能启动价格磋商程序。第一,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第二,企业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第三,企业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海关在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企业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


  价格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有关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双方各自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有关的所有交易背景资料,包括成交数量、商业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其他需要磋商的与进出口货物价格相关的内容。海关审价人员在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并由磋商双方签字确认。


  二、企业在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对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特殊经济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负有举证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一旦被海关审查认定后,企业对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负有举证。如果企业不能对此举证证明,海关就有理由不接受其申报的成交价格。海关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的;成交价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货物实际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概念,根据《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的规定,货物成交价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海关在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时,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考察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构成了影响。


  2、企业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符合《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的四个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条件


  如果海关审查确认申报价格不符合《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与否不影响海关对申报价格的调整或估定完税价格。有些企业认为海关只有在核实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才能不接受其申报价格的观点是错误的。海关只要有证据证明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就可以依法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行使估价的权力。


  3、价格磋商是海关进行估价的必经程序


  海关无法确定企业申报货物的成交价格时,价格磋商程序是必经程序,这一程序的启动对海关来说是义务,不可以随意放弃。如果海关没有经过价格磋商程序,直接就进行估价,会导致海关作出的估价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上一级海关对其估价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4、企业应注意,价格磋商是一种企业与海关交流各自掌握的价格信息的机制,不是与海关之间的讨价还价


  在价格磋商中,海关经常会采用其;内部参考价;或者在企业申报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完税价格,而企业也不注意提交有效的证据资料,一味的与海关进行讨价还价,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如果海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企业申报价格是虚假的,那么货物完税价格应该就是企业的申报价格,否则就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


  5、价格磋商记录上的相关内容是海关估价的依据


  海关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制作《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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