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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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 对事故责任者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2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

生活中侵害他人权益时的往往是团队作案的居多;在法律上,如果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么便属于共同故意侵权行为,而法律上对于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一、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


二、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共同加害行为表现出如下的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一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有的侵权行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分配。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甲乙共同将丙打伤,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所谓教唆,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教唆行为,是加害行为得以发生的主导原因,必然是行为人出于故意的行为。所谓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从物质或精神上协助他人完成加害行为的人。帮助行为是侵权行为得以完成的辅助原因,其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基于过失。无论是教唆行为还是帮助行为,均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


三、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


二者的区别在于:


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是必须不具有意思联络;


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权行为是是确定、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情况下,只是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而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


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的。


综上所述,共同故意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致人受到损害的行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的;为您整理的;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损害赔偿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对事故责任者如何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对事故者如何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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