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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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分类 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8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权行为的分类

  相信提起侵权行为,大家就会说产品侵权、动物伤人、计算机侵权等,当热这些都是侵权行为的分类之一。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侵权行为的分类,下面就让告诉你侵权行为的分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权行为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

  4、按行为性质分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

  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

  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单独侵权负自己。

  二、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5、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之基础问题。

  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的基础。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

  1、过错原则的特征

  过错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

  过错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过错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过错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原则。在适用方法上,过错原则有两种适用方法,一是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是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中举证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

  以上就是整理的侵权行为的分类内容,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四种,每一种分类下面都有一些具体的侵权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在民法规定的侵权中有共同侵权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在学术界一直有争执,对于的划分到底是采用主观说还是客观说一直都没有确定下来,所以我们国家对其进行了一个结合,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是采用两种观点的结合,那么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共同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二、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关系。

  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这种主张共同侵权需要意思上的联络的学说称为;主观说;;即使多数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上的联络,其共同行为造成损害的,也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说;。

  主观说害怕扩大共同侵权及连带之适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客观说则试图寻求对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以及相应的法理,但是各执一端难免失于偏颇。我们认为采取;折衷说;更为妥当。折衷说的具体要求是: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各加害人的过错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

  3、结果的统一性

  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承担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综上所述,主观上的共同侵权要求多名侵权人必须有同样的想法,对于之后发生的结果有了相同的认识,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认定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只需要认定侵权人之间有共同加害的想法就够了,并不要求这个想法完全相同。以上就是;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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