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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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哪些行为就算侵权行为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3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由于产品种类形形式式,越来越多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如果因为产品质量受到侵权的话,是可以进行维权的,但首先我们 要知道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或产品销售地。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不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的销售者范围有哪些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1、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

  2、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或过错推定。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

  3、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主体的。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三、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产品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多数是指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对此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的内容,由此可知,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既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也可以是产品销售地,受到侵权的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维权。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哪些行为就算侵权行为

  在生活中随处都可以见到侵权行为,有时候因为侵权行为影响不到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受害人对此不追究,但是我们仍然要了解一下哪些行为就算侵权行为了解了侵权行为后才能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求对方赔偿。接下来为你带来了相关内容。

  一、哪些行为就算侵权行为

  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的行为 .

  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

  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

  2、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的行为。

  3、承担的后果: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是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原则

  又称严格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4、公平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哪些行为就算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其中侵权行为主要有四种,是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区分的。其中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要根据加害人之间存在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来区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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