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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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管制刑的对策 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规定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8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完善我国管制刑的对策



  在我国,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的管制刑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它适用于;那些可以不判刑,但必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79年被我国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1997年对管制刑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扩大了管制刑的使用范围。但我国管制刑仍有待完善,着反映在法学理论界对管制刑存废的激烈争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微乎其微的使用率等方面。;虽然限制自由刑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今世界刑罚轻刑化、开放化相协调,不过,由于当前人们的报应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惩罚犯罪的心理要求仍比较强烈,而限制自由刑的报应,惩罚功能要相对弱一些,难以满足社会对上述观念的要求。; 因此,当前我国管制刑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们刑罚观念之转变和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由于管制刑执行的开放性,行刑环境具有相对宽松性,如果没有完善的执行制度加以保障,就会使管制刑失去其作为刑罚的严肃性,从而失去刑罚的惩罚性的基本特征,使刑罚落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更无从谈起,不仅达不到设立管制刑的初衷,反而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为使管制刑在社会生活中更有效的发挥作用,本人认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制刑制度。


  一、完善管制刑的立法


  人身危险性因素是确定对罪犯是否适用管制刑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现行对此只字未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中作出;管制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衡量应综合犯罪人的具体涉案情况和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加以考虑;的规定。这样能为法官对具体罪犯是否决定适用管制刑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 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


  当前,我国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的细则和规则,明确对管制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以统一规范协调管制刑从判决 交付执行 行刑完毕 宣告解除的各个环节,实现管制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管制刑执行不尽人意的状况。


  本人认为,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应有的内容包括:关于被管制罪犯执行期间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加重或附加惩罚的规定。关于不同情形下被处管制刑罪犯的服刑场所的规定。关于执行机构和人员配备保障的规定。关于专门执行机构主要职责的规定。等等。


  三、 建立管制易科剥夺自由刑的制度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规定:;在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恶意逃避服刑的情况下,可以用剥夺自由刑代替,其期限为法院判决所判处的限制自由刑刑期。;又如法国刑法中关于限制自由刑中的放逐规定,放逐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潜回法国,将被视为犯有中止放逐罪,要按重罪处以拘禁。在我国管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逃避服管制刑,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而按照法律,却又无法进行处理,使得管制刑的作用大大降低。为了提高管制刑的实行效果,保证管制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管制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作出以下规定:被管制的罪犯有逃避服管制刑的,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的,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将剩余刑期根据一定合理比例,易科拘役刑或有期徒刑。从而使管制与拘役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密。


  四、建管制刑与附加刑并用的机制


  刑罚保持相应的强度是必要的,否则对犯罪所表现出的过度宽容会伤害社会对报应犯罪的正当感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适度加大管制刑的刑罚强度,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管制刑作为一种教育刑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实现刑罚的可感性和提高整个刑罚机制的效能。为此,我们建议在对罪犯判处管制刑的同时,还应考虑对其附加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或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殊行业或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无偿性的公益劳动等。





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规定

  携带管制刀具属于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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