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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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特点及内容是什么?重新划定管制刑的适用范围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3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管制的特点及内容是什么?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和内容: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这是管制区别于免予刑罚处罚之关键。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典第38条、69条、第41条之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依据第40条之规定,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管制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由于管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故也离不开群众的监督。事实上,刑法典第39条所规定的;服从监督;,也即是服从群众的监督。这充分体现出管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物。





重新划定管制刑的适用范围

  摘要:从我国民众的刑罚意识和管制刑的机制完善程度来看,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刑罚政策转移,大批量地适用管制刑,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管制刑适用范围的改进应当从三个方面逐步进行。


  从我国民众的刑罚意识和管制刑的机制完善程度来看,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刑罚政策转移,大批量地适用管制刑,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管制刑适用范围的改进应当从三个方面逐步进行。


  依法适用管制刑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适用管制刑的,应当毫不犹豫地适用,决不能因为管制刑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受重刑思想的影响,不适用或少适用管制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少捕、少杀;,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的刑事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临界点上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应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拓宽管制刑的适用范围


  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一切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轻没有关押必要的犯罪分子,均可考虑适用管制刑。


  按照这一标准,现行刑法典按照犯罪性质来确定管制刑的适用对象从而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排除在外,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其职权来自于人民,其工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从事犯罪活动,正是其宗旨观念淡化的表现。对职务犯罪适用官职,让犯罪人在人民群体的监督下从事无偿公益劳动,即可以促使他们重新树立宗旨观念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又可以充分体现我国刑罚的人民性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对特殊群体优先适用管制刑


  所谓特殊群体,主要包括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犯和女性犯。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成长阶段,意志比较薄弱,可塑性很大。青少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易于扶正。而短期自由刑对青少年犯比成年犯更容易打上深刻的犯罪烙印,更容易交叉感染形成监狱人格。开放式行刑方式,使青少年犯不与家庭及社会相分离,能够继续得到父母家人、学校老师的关爱教育,对学业、就业没有明显的影响。否则,青少年犯一生的方向都可能改变。对女性罪犯适用管制刑,则是因为女性犯罪具有较强的荣辱性,将女性罪犯置于开放的社会中行刑有利于匡正其扭曲的人格,避免给一些已经在婚姻、就业方面处于劣势的女性罪犯雪上加霜。同时,女性在抚养、关怀子女健康方面起着主要作用,对女性罪犯适用管制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子女和家庭的不良影响。对特殊群体优先适用管制刑,可以通过刑事政策来调整。


  关于过失犯罪,有的学者认为不适用管制刑,因为过失犯罪人不具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难以体现反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在此认为,这其实是对管制刑内容的一种误读。限制自由,不仅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的需要,更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因此,社会危害性应是限制自由刑适用范围的最主要标准。为避免监禁刑交叉感染的弊端,将主观恶性较小的故意犯置于社会中行刑,却将根本不具备犯罪动机的过失犯一律投进监狱接受感染,这既不符合逻辑,也有失公正。现行刑法只对故意犯罪适用管制刑,一是基于历史原因,管制所适用的反革命罪、贪污罪等主观上皆为故意;二是因为过失犯罪的成罪标准较高,而管制刑的惩罚性较弱,适用管制刑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如果较小的社会危害是由过失造成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罚金或非刑罚处罚方法,没有必要适用主刑。管制刑增加了惩罚内容后,完全可以适用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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