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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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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是法定加重情节而不是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8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那么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采用这一原则,对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宜的,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普遍适用于其他刑种,则弊端明显,因为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重罪轻罚之嫌,致使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励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实施一重罪后,去实施更多同等或较轻的罪。所以,当今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较少。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绝对相加,各罪刑罚相加的总和即为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原则来源于“一罪一罚”、“赎罪数罚”、“每罪必罚”的思想。其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实际弊端甚多.如对有期自由刑而言,采用绝对相加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期限,往往超过犯罪人的生命极限,与无期徒刑的效果并无二致,已丧失有期徒刑的意义,再如,数罪中若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着,则受刑种性质的限制,根本无法采用绝对相加的并-科原则予以执行;并且,逐一执行所判数个无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极端荒诞之举.所以,并-科原则作为单纯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故目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的国家较少。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相加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这一原则在坚持“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原则的基础上,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于严酷且不变具体适用,或失之于宽纵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方式。故其确为数罪并罚原则的一大进步,但该原则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它虽然可有效地适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种的合并处罚,却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刑罚的并罚原则。否则,便会产生以偏概全之弊。

总的说来就是由三大原则组成,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以及限制加重原则。看了本文关于数罪并罚的介绍。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是法定加重情节而不是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刑罚论里,除了基本犯罪外,还设置了很多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其中部分罪名就拟制为基本犯的加重结果,不再实施数罪并罚,以免对犯罪分子的同一罪重复评价。那么法定加重情节而不是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今天,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是法定加重情节而不是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情形如下: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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