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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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何处理?产品的包装标准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3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何处理?

商品存在缺陷的;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

产品的包装标准

产品的包装标准

  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记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装方法的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材料、统一规格、统一容量、统一标记和统一封装方法等。

  根据发布单位和适用范围的不同,产品包装标准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标准之分。

  产品的包装标准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执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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