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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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注意 两辆车共同肇事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2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注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注意

  机动车在为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和出行带来方便、舒适和高效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肉体痛苦,也给肇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着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被追究刑事的危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出行环境、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确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二、鉴定材料的确定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事、盲目乐观。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司法鉴定》等文章。

  三、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代理人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四、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定。

两辆车共同肇事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有读者李先生打来电话询问,他去年开车与另外一辆车发生碰撞,撞伤了一个骑自行车进入快车道的老者。经过交警认定,确定老者承担20%的,李先生承担40%,另外一辆车也承担40%的。但是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保险10万元,另外一辆车什么保险也没有,现在老者住院并且已经定残,花了不少钱,要找他们两个赔偿。李先生希望了解,这类的案件该如何判。

  律师答复:

  首先,我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应当是商业险而非强制险。这一点,已在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险性质的复函中予以明确。

  但是,实践中为了保护受害人,能让受害人有办法得到补偿,很多法院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即当机动车一方投保了第三者保险的时候,法院会把保险限额中的6万元部分作为交强险看待,按照无责赔付处理,不考虑保险合同的性质,也不考虑保险合同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6万元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牺牲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以保护受害人的基本利益。既不合理又有合理性。但从社会价值角度看,有存在的必要。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只有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保险,所以其保险公司可能要在交强险的限额5万元内赔偿老者的伤残损失,在限额8000元范围内赔偿老者医疗费损失,在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老者的财产损失。但是,仅仅这些钱还是不够的,对于老者剩余的损失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李先生与另一辆车之间,肯定谈不上什么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是他们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致使老者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因此两个人之间应当根据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也就是说,对于老者损失超过6万元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划分,李先生只应承担40%,另一辆车承担40%,老者自己负担20%。被保险人李先生这40%的民事,才构成第三者保险的标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剩下的保险限额内,给予保险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李先生先赔给老者的赔偿金超过了40%部分,即便仍然在保险公司的剩余赔偿限额内,也由于这并非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因而并不构成第三者保险的标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对此给予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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