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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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8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规定》要求,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承担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承担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

  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三、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四、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或行政,不承担赔偿。赔偿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五、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

  具体承担主体如下:

  1 交通事故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承担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

  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应承担事故赔偿.

  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

  5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

  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车主承担连带.

  7 肇事车辆有挂靠单位的, 被挂靠单位常常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的,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

  8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

  9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车主负责垫付.

  10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问题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7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据此,原车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11 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12 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

  1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事故造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监护人尽了监护的,可以适当减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14 交通事故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5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6 无偿同乘车者交通事故的者.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对此原则上不能免除驾驶员,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驾驶员的赔偿.如果支付部分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者同等原则.运送客人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

  17 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 18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的,按<条例>给予处罚,有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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