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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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2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彬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那么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上报事故情况相关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不熟悉不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往往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因此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培训,自我保护能力差,问题非常突出,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在工程造价中不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施工单位委屈求全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具等无力购置,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削弱了现场安全防护能力,缺乏安全技术交底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包给一些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具备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

  按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工程事故三级处理。  1)质量问题:  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报告,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实和研究,必要时要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可,确...

  按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工程事故三级处理。

  1)质量问题:

  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报告,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实和研究,必要时要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可,确定处理方案,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

  2)质量事故:

  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核准后交承包单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验收。

  3)重大工程事故:

  一般可分为一般工程事故及重大工程事故两类,其划分的标准按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承包单位应立即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财产损失的评估与处理,但对人员伤亡的处理,原则上不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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