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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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吗,转包怎么处理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8日 来源: 成都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http://www.msshljls.cn/

  张彬,成都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在一个工程建筑中有时会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都需要重新申请。那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筑物资料移交单》原件


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筑物资料移交单》原件


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吗,转包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吗


分情况,合法转让就不违法,如果转让给不具有资质的主体就违法。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结合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应限制在上述范围内认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转包怎么处理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卫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第一,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第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其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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